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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我市2007-2008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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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、各劳动保障分局(所):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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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、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、《关于2007年省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年度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粤劳社函〔2007〕1313号)和《关于调整我市2007-200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通知》(中府办〔2007〕69号)等文件的有关规定,经研究,决定调整我市2007-2008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 
    一、伤残津贴调整办法 
    ㈠本年度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为72元/人·月,因此,伤残津贴的调整额按72元/人·月的标准增加。 
    ㈡本年度我市基本养老保险金在增发72元/人·月的基础上,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已核定的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),每满1年加发2元基本养老金。因此,伤残津贴在第㈠项调整的基础上,按残退职工本人已核定的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),每满1年加发2元。 
    ㈢符合我省、市有关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残退职工,伤残津贴在第㈠、㈡项调整的基础上,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再增加60元/人·月,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再增加50元/人·月。 
    ㈣对于本年度伤残津贴调整后,残退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(690元)的,按690元计发。 
    二、护理费调整办法 
    2007-2008年度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残退职工的护理费计发基数由1896元调整至2079元,其他企业残退职工的护理费计发基数由959元调整至1021元。因此,享受护理费的伤残职工,其护理费调整的具体计算办法为: 
    每月增加金额=(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-前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)×护理比例。 
    三、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 
    由于2006年度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社平工资增长幅度为9.65%(1896元增至2079元),其他企业社平工资增长幅度为6.47%(959元增至1021元)。据此,我市本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作相应的调整。 
    具体计算方法为:每月增加金额=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×社平工资增长幅度[(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-前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)÷前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]。 
    四、年度调整时间和调整对象 
      本年度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,调整对象为2007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。 
     
      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 
      二○○七年十月三十一日

发布日期:2008年3月10日   网站编辑:阮晨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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